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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人民政府拒不履行拆迁安置协议、漠视民生政策的控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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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7:48: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百姓热线栏目:

我叫江命远,性别:男,身份证号:53212919740105003X,联系电话:13887043288,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角奎镇人民街71号.现临时居住于:彝良县角奎街道大坝子社区黎明村公租房三栋三单元204。我怀着极度迫切与无助的心情,向贵单位控告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人民政府在拆迁安置工作中长期行政不作为、拒不履行协议、选择性执行拆迁安置政策、无证据认定房屋性质,且三级信访部门均漠视国家法规、推诿责任,严重违反中央“ 有拆迁必有补偿”“保障民生”要求,导致我家自1998年房屋被拆后无家可归、户口空挂,2024年被强制清退后露宿街头,合法权益被持续侵害的问题,恳请贵媒体依法曝光问政,维护百姓基本生存居住权益。

一、基本事实经过

1. 1998年旧城改造拆迁及协议签订情况:1998年,彝良县人民政府实施角奎镇人民街旧城改造,拆迁我家位于角奎镇人民街71号的房屋一栋。与我母亲彭孝芝(2003年已过世)作为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协议明确工程的实施涉及乙方的房屋拆迁。注明房屋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核心信息(未提及“公产房”),仅补偿12元附属物费+450元搬家费(合计462元),约定今后安置办法为“人民街新房建好后乙方购住房和门面”。过渡时期安置为“租用周转房”,双方口头补充“返迁补差价”。协议签订后由拆迁部门出具了《房屋拆除验收证明书》,该证明中明确人民街71号房主为我母亲的房屋按协议规定必须拆除。(并非政府公产房)

2. 1998年协议拒不履行与2010年违规安置:人民街新房建成后,县政府未履约让我家选购住房/门面,仅让我家居住周转房12年。2010年再次对游乐场片区周转房拆迁时,县政府未解决1998年补偿问题,反而错定我家为“公产房住户”,彝良县角奎镇人民政府通过《入住廉租房搬迁协议》安置我和我兄弟江命亮一人一套到廉租房居住(非申请入住,系拆迁安置延续,无任何补偿)。

3. 2022年起诉撤诉与2024年强制清退、临时过渡安置:因未获拆迁安置补偿,我自2013年起未缴廉租房房租。2022年,彝良县住建局起诉我“违规享受公租房、拖欠租金”,7月25日开庭后于2022年11月25日又申请撤诉,2022年11月25日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案号(2022)云0628民初2079号之一)。2024年12月29日,住建局以《解除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决定书》强制清退我,导致我无家可归、露宿街头十多天;2025年1月中旬,县政府主管住建的副县长石兴华组成工作组,将我临时安排回原被强制清退的廉租房居住,但无书面依据。目前我户口仍空挂在人民街71号,无实际住址。

4. 十个月诉求无果及“无证据认定公产房”争议:2024年12月至今,我持续十个多月向彝良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诉求,相关部门仅口头称“我家房屋是政府公产房,不予任何安置补偿”,却无法提供房屋产权权属证明、土地使用凭证,及公产房租赁合同等法定证据,我多次索要均被拒绝。

5. 三级信访均被推诿,拒不提供法定依据:为解决问题,我先向彝良县信访局提出信访诉求,转办后彝良县住建局以“房屋属公产房”为由不予安置补偿;我不服申请昭通市住建局信访复查,复查结果仍以“公产房”为由予以维持,未提供任何不予安置补偿的法律条文依据说明;我继而向云南省住建厅申请信访复核,省住建厅同样维持“公产房不予安置补偿”的结论,始终拒绝告知“公产房不予安置补偿”的具体法律条文依据说明。期间,我明确提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该条例全文未提及“公产房不予安置补偿”,反而明确“有拆迁必有补偿”“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但彝良县政府及市住建局、省住建厅均无视国家法规,仍以无法定事实依据的“公产房”理由,拒绝履行安置补偿义务。

6. 政策执行不公:同拆不同补情况:1998年同批拆迁的任姓人家(现拆迁安置居住于角奎镇黎明村公租房5栋1单元201.202),2024年获几十万元过渡安置费及 怡良半岛门面赔付(该户拆迁时无门面);而我家既无证据被认定为“公产房”,又未按《2012年游乐场周转房片区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第十四条“公产房,公私产权确认为公产房,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规定获补偿,存在明显不公平。

二、彝良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违法违规及不作为问题

1. 长期拒不履行协议,违反国家拆迁安置补偿法规:1998年《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县政府26年来未履约,且无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拆迁必有补偿”的强制性规定,持续行政违约,属于漠视民生、严重行政不作为。

2. 无证据认定房屋性质,恶意规避安置补偿责任:认定“公产房”却无政府产权证明、公产房租赁合同等法定依据,仅靠口头主张拒绝补偿;三级信访部门均未要求县政府提供法定证据,反而默认该认定,形成“无证据→拒补偿→信访推诿”的恶性循环。

3. 三级信访部门漠视国家法规,失职渎职:彝良县住建局、昭通市住建局、云南省住建厅在信访处理中,既不核查“公产房”证据,又不提供“公产房不予补偿”的法律依据,无视国务院590号令的明确规定,属于典型的“以权代法”“失职渎职”,变相纵容县政府违法行政。

4. 选择性执行政策,破坏行政公平:对同批拆迁的任姓人家高额补偿,对我家无依据拒补偿,同时违反本地2012年补偿方案中“公产房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规定,选择性执法,严重背离公平正义。

5. 滥用行政手段侵害居住权,漠视群众生存权益:2024年强制清退导致我露宿街头,临时安置无保障,完全无视“保障群众拆迁后生活不低于原有水平”的要求,将民生问题当“麻烦”处理,置百姓死活于不顾。

三、控告请求

1. 依法督办彝良县人民政府提供人民街71号房屋“公产房”的产权证明、公产房租赁合同等法定证据;若无法提供,立即按1998年协议约定提供住房及门面选购权(补差价)或按当前市场价支付拆迁补偿款,并按2012年本地补偿方案第十四条规定补足货币补偿。

2. 依法查处云南省住建厅、昭通市住建局、彝良县住建局在信访处理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求三部门说明“公产房不予安置补偿”的法律依据,对其漠视国务院590号令、推诿责任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 依法查处县政府“同拆不同补”的不公平问题,追究制定、执行补偿政策时滥用职权的责任人。

4. 依法督促县政府解决我居住与户口问题:出具临时安置房屋的合法居住文件,或分配固定住房;将空挂户口迁移至实际住址,保障户籍权益。

5. 依法核查彝良县住建局2024年强制清退行为的合法性,追究相关人员侵害群众居住权的责任。

我郑重承诺,以上所述均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可提供1998年拆迁协议、房屋拆除验收证明书、法院裁定书、信访答复文书、国务院590号令条文节选等证据(清单附后)。恳请百姓热线栏目体恤百姓疾苦,尽快介入调查,还我一个安稳的家!

控告人:江命远
联系电话:13887043288
日期: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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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该问题已经多次转办,请先提供一下如房产证明购买的发票或是房产证之类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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