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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彝良县人民街71号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再次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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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7 00:59: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昭通百姓热线栏目组:

此前我就彝良县角奎镇人民街71号房屋拆迁后未获补偿、被强制清退等问题向栏目组反映,相关部门虽有答复,但内容敷衍、回避核心问题,未实质解决我的困境,现再次投诉,恳请栏目组进一步督促处理。

一、对相关部门答复的不满与核心问题的重申

1. 产权认定始终缺乏合法依据
相关部门仍坚持“我家房屋为政府产权”,却始终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法定依据,仅以“未办理产权证”为由口头认定。但1998年《拆行安置调查表》明确记载我家“入住时间为解放前”,早于当地房管部门成立时间,“未办证”并非我家过错,这一历史事实为何被刻意忽略?且在1998年与我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中,没有只字提及被拆迁房屋为公产房呢?既然是公产房,产权属政府?为何要与我家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人应该为县政府!不应该是我母亲呀!现在却说是公产房、产权是政府!却又拿不出政府的产权证明,仅只口头一说!不知公理何在?

2. 拆迁协议履行与补偿问题未解决
201O年拆迁时签订的《入住廉租房搬迁协议》整个协议未明确“租住”性质,所以根本牵扯不到租房及申请入住廉租房关系,协议中仅提及甲方只负责水,电畅通,涉及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付,这里指的只是水,电安装的费用。现如今相关部门却玩文字游戏,把房租概括在里面,现在又以“不符合条件,违规享受公租房房”来强制清退,导致我在彝良县唯一住所被拆后无家可归,未获分文补偿。既然签订了协议,为何不按约履行?“违规享受强制清退”的法律依据何在?不知道相关部门所说公产房不予安置补偿的法律条文依据是什么?我翻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没有公产房不予安置补偿的任何条文依据。2012年彝良县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游乐场周转房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第十四条,明文规定:_公产房、公私产权争议确定为公产房的实行货币补偿方式。这与相关部门认定我家为公产房不予安置补偿不是自相矛盾吗?

二、新增的公平性争议:同类情况为何区别对待

据我了解,人民街同期拆迁的“任姓家庭”(具体姓名可向相关部门核实)与我家情况完全一致:同样无法提供产权证明,同样存在产权争议,并且没有门面,但该家庭却在游乐场拆迁区域获得了拆迁安置补偿及门面赔偿。
为何在同一拆迁政策下,我家与“任姓家庭”面临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相关部门答复中,这种“选择性执法”的做法严重违背公平原则,让我难以接受。

三、我的诉求

1. 要求相关部门正面回应“同类情况不同补偿”的原因,公开拆迁政策执行的一致性;

2. 立即提供认定我家人民街71号房屋为“政府公产房”的产权证或我家与房管部门签定的公产房租赁合同等法律依据,否则应按历史居住事实重新认定产权性质;

3. 依法履行拆迁协议,对我家被拆房屋给予合理补偿或安置,解决“无家可归”的困境。

我祖祖辈辈生活在彝良,至今我的户口本,身份证住址都还在被拆迁二十多年的人民街71号,属于空挂户,房屋被拆后却因相关部门的推诿和不公平对待,陷入无家可归绝境。恳请栏目组再次介入,督促相关部门正视问题、依法依规解决,维护普通百姓的合法权益。

投诉人:江命远
联系电话:13887043288
日期: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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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1 11:02: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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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11 20:13: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周星玥 发表于 2025-8-11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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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主持人的帮助,正能量一定传播出去,全是事实报道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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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3 14:58: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周星玥 发表于 2025-8-11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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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这个投诉问题没有相关部门回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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